对于弱者而言,在面对生存危机的时候,除了实施恐怖,已经别无它途,否则就是等死。
通常,司法公正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最高公正,司法也是反不公正的最后防线,因此,人们对司法公正持有特别的关注和期望,新闻媒体也就不可能不反映这种关注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
在裁判案件中,裁判者虽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裁判者在认定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自己的主观判断。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就以其对司法腐败的有力揭露而在国内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这也是该栏目占有高收视率的原因之一。既然给予新闻自由的权利,就必须同时给予新闻媒体相对宽松的环境,否则,新闻传媒难以生存。(中国民商法律网) 进入专题: 司法 。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正。
司法裁判坚持的原则是事实求是,这与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是一致的,一般不会存在非正当干预的问题。这无疑是一种更直接地公开,但目前的法庭直播主要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政治性需要,并不完全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体现。在这个境界里,腐败是以特权的方式存在着的。
所以一国之腐败,首推政治腐败,其次是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的结合,再次才是经济腐败。但当腐败遍及每一级官僚时,一切便都无可挽回。可以专门建一个工厂为国家元首一个人生产雪茄,建N个工厂集中一切专家智慧不惜一切代价专门为一个人生产主席用瓷。第一境界的腐败确切地说是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文化腐败的高度合一,是物质控制和精神控制两根绳子合力拧成一股绞索将人的身体和精神双重捆绑,是政治资源高度垄断了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
这种腐败一定要伴随着计划经济来进行,即使暂时的计划也好,像希特勒他们的战时共产主义。这种腐败点多,面广,其危害比官僚个人的贪污受贿严重得多。
这种腐败危害最轻,也最容易被发现,最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但当我们从现实的历史来考察,就会发现,单纯的王家的天下并不比众官僚的天下腐败更轻,一个人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危害也丝毫不比无数人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轻。借的藉口不再是一根胡萝卜,而是好几根烟囱。通过物质的控制进而全面控制人的精神,颇有点邪什么什么的意味。
余光中有一散文名篇,叫做《借钱的境界》,其中的最高境界是简直有一点天人之际的意味。领袖要是发扬一下革命的浪漫主义精神,来他一两个大跃进文革什么的,接踵而至的可能就是几千万饿殍…… 第二境界的腐败是经济获得了相对的自由,社会采取了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但政治自由文化自由仍然不足,政府仍然通过行政审批和直接控制等手段控制着社会的绝大部分资源。所以当我看到网络上有毛时代为什么没有腐败的伪命题时,我只感到莫名的悲哀。看来不管萨达姆怎样地在国内推行高压统治,人们的服从也并不是发自内心的。
你说他生活俭朴与百姓同甘苦不吃红烧肉吃的是芋头,但你也许不知那芋头却是千里迢迢派人专送的荔浦芋头,当年刘罗锅就说那芋头从广西专送到京城,一个芋头就值一锭银子。投资的理由冠冕堂皇,但真实的意图无一例外是官僚个人或小集团利益。
善借者不是向私人,而是向国家借。社会没有政治自由,没有经济自由,也没有文化自由,除了表态文化,就是告密文化和恳求文化。
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几颗荔枝,从福建到西安,三天内不到就坏了,知道中间要死多少马匹,耗多少银两?这些都是小儿科。这富可敌国的私人财富搜括自伊拉克的民脂民膏是毫无疑问的。通过政治控制人的一切生存条件,达到控制人的精神和意志的境界。至于怎么还法,甚至要不要还,岂是胡萝卜的境界所能了解的。倒是像希特勒式的腐败境界最高,最深得当时民众的拥护,危害也最大。债主的人数等于人口的总数,反而不像欠任何人的钱了。
但是这种危害,比起个人的贪污受贿来说,不知要大几百倍。但是作为伊拉克的天下都是他萨达姆的天下的小国之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他萨达姆先生又有什么不安心的,还要挖空心思地干一些卖国的勾当,将国有资产窃为己有,并且对着国人瞒天过海,将其悄悄转移国外呢?虽然萨达姆在美国人面前嘴硬,说如果允许他回去参加总统选举,他还是一如既往地(100%)当选总统,云云。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如最近刚刚披露的深圳四大工程腐败即是。借的对象不再是一个人,而是千百万人。
因为上面这种腐败的特征第二第三境界里也有。进入专题: 反腐败 腐败 。
要想富,政绩工程别止步。腐败的借口可以是国家形象,可以是国家安全,也可以是为了什么什么高尚的目的,腐败的结果可以是无数的人当炮灰或饿殍,但都没有人说谁腐败,反而要感恩戴德地说,若没有大救星人民将要水深火热。于是,权贵资本主义盛行,腐败型投资和审批型信息型腐败成为这种腐败的最主要特征。所以说腐败也有境界之别呢。
第三境界的腐败就是一般的贪污受贿生活作风等问题。而在人类历史上,萨达姆式的腐败,充其量在第一、第二境界之间
这里有一种微妙的关系,也就是说,到那个时候,人们会把失去终生的自由看作是最重的惩罚,自由会被看重,而失去自由的威慑将能够达到今日死刑所产生的威慑。因此,我们的重要任务是建设更好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体制,以一个管理严密的制度抑制犯罪率的上升势头。
严格说来,将不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理由建立在担心这样会引发更多犯罪这样的说法上,不仅不符合法律本身对罪与罚的原则与标准,而且可以说是把两个不同的概念等同与混淆在一起了。进入专题: 死刑 。
这是怎样痛苦难熬的生活。他(她)没有了自由,终生守在监狱里。同时,要通过增加社会透明度、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各国的历史与经验证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有效的办法。另一个与死刑存废本来无关的问题也影响了我们的判断,这主要是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特别是高官犯罪的服刑问题。
他(她)主观上追求奢侈的生活,有富足的生活,更多的潇洒,更多的性的满足和从中得到的更多的快乐,等等,因此,针对这种主观意图的最针锋相对的惩罚就是他(她)将永远没有了自由、潇洒、快乐、满足。他(她)也不再能够享受亲情、游戏、娱乐等方面的快乐。
因此,对此问题考虑的第一步应该是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这与前述问题一样,属于不同的概念问题。
也就是说,虽然不会被处死了,但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别指望什么,按照通俗的话说,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我们不努力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而寄托在用更严厉的死刑上,实际上是治标与治本的倒置。